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其中一种观点就是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