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刑事判决书样式(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发布时间:2012-12-18 09:00:58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文书用途: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公诉案件终结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在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何罪,判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或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

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于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决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罪,免于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应用说明:

本判决书共分五个部分,即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制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首部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但是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判处涉外案件时,各级法院均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称的字体比正文大一号字;文书种类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比正文大两号字;二者均应居中。

2、案号,包括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如本院2012年立案的第1号刑事案件,表述为:“(2012)北刑初字第1号”。案号写在标题文书名称下一行的右端,其最末一字与下面的正文右端各行看齐。案号上下各空一行。

3、公诉机关,写为“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机关”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之间无标点符号和空格。

4、在审判经过段的“出庭人员”中应写明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出庭的不写)。

5、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写明:

1)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的,应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2)被告人的职业,一般应写从业情况,如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单位和职务。

3)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应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日;如确实查不清出生年月日,也可以写年龄。但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必须写明。

4)被告人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如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的,应写明事由、时间。

5)“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应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以便于折抵刑期。

6)被告人项下书写的各种情况之间,一般可用逗号隔开;如果某项内容较多,可视行为需要,另行采用分号、句号。

7)被告人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若住所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写经常居住地。

8)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主从关系的顺序列项书写。

9)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在其中文译名后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护照号码、国籍。

10)被告人身份证号码,写为“公民身份号码”后直接加编号。

6、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包括法定代理人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职务及住址。

7、辩护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即“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单位推荐的,只写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辩护人是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还应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应写为“指定辩护人”,并在审判经过段中作相应改动。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并各有辩护人的,分别在各被告人项下,另起一行写辩护人情况。

8、在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中,检察院起诉日期为法院签收起诉书等材料的日期;出庭的被告人、辩护人有多人的,可以概写为“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如系检察长、副检察长、助理检察员,应分别表述为“检察长”、“副检察长”、“代理检察员”。

9、对于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又起诉,原原判决不予撤销,但应在案件审理经过段“×××人民检察院以××诉[××××××号起诉书”一句前,增写“被告人×××曾于××××××××日被×××人民检察院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

10、对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重审以后,在制作判决书时,在“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句之后,增写“于××××××××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部分

为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刑事判决的透明度、提高审判质量,应将控辩双方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并增强说理成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必须查证属实,并应当作为重点分析论定。书写事实部分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按照文书规定,实施部分的内容有四个方面: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为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这些内容应分四个自然段书写。

2、叙述案情时,应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等,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的,不能认定。

3、叙述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并着重写明主要情节。若一人犯数罪,则主罪详写,若数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先综述集团的形成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次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4、认定事实的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否则不能认证。(2)必须经过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不得用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罗列证据的方式,来代替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信证据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要尽量写的明确、具体,其写法因案而异。对于案情简单或均无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对于案情复杂或有异议的,应与分析、认证;对于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不在控辩主张中叙述,以避免与“经审理查明”的证据重复。

5、在叙事举证时,须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名誉。

(三)理由部分

这是判决的灵魂,是判决结果与事实联系的纽带,是围绕案情焦点,运用法律依据、政策精神及相关刑法原理、犯罪构成要件,来着重分析被告人的行为,用以论证处理方式的正确性,并作为判决结果的正当基础。书写判决理由是,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论述理由须有针对性,因案而异。分析时应以案情为基础,摆事实、讲道理并做到逻辑严谨,说理透彻。从思想的高度,人文的角度,使理由具有说服力。需使用法言法语,不可说套话、空话。

2、罪名的确定是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三)、(四)等为依据。确定规则为: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首先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然后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当被告人具有一种或数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情节时,可以分别认定或综合认定。

4、是否采纳控辩双方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应当加以分析,阐明理由。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判决的法律依据包括司法解释。引用法律条文作依据时,应思考缜密,选择慎重,并做到以下几点:

1、准确、完整、具体。准确是指恰如其分地与判决结果相吻合;完整是指据以定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予以全部引用;具体是指引出条文规定的条、款、项,不分项或不分款的可以只写明条下第几款或第几项。

2、有条理和先后顺序。一般而言,当同一判决文书需引用两条以上法律条文时,与定罪及确定量刑幅度有关的条文在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条文在后;当判决结果有主刑、附加刑内容并存时,适用主刑的条文在先,适用附加刑的条文在后;若某种犯罪需援引法定刑(即要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则本条条文在先,并依据本条规定,相应的他罪条文在后;当一人犯数罪时,需逐罪引用法律条文;当数人共同犯罪时,则既可集中引用,也可逐人逐罪引用。另外,若相关法律依据,既有法律条文又有司法解释,则应法律条文在先,司法解释在后;若存在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引用时,一般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四)判决结果部分

判决结果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定性,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结论。这是裁判文书的“主文”,更是“画龙点睛”的要点,需用词严密、言语谨慎。依据本文书书写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各种刑罚都应写明全称,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克简或克繁。

2、在表述有期徒刑的刑罚时,应当写明刑种、刑期、主刑的折抵办法、起止时间。本判决书的起止时间是针对有期徒刑、拘役进行设计。若判处刑罚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则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若判处管制,则应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3、表述三类特殊案件判决结果时,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写明。对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无罪”。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是判决的理由,而非判决的主文。

5、若该案件存在追缴、退赔和发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则应将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写明。若财物种类繁杂,则在判决书中仅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为附件。

6、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将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执行的刑罚。

7、若一案有多人犯罪,则应按罪责的主次或应判刑法的重轻为顺序,逐人、分项、依次定罪判处。

(五)尾部

尾部的书写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在交代上诉权之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判决书的尾部应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合议庭的一般成员是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一般成员是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与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一样,均署名为“审判长×××”;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担任审判长,均署名为“审判长×××”。

3、判决的决定日期即为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包括两种: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裁定书亦同)。当庭宣告判决的,其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仍应当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4、书记员在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之后,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专用印戳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判决书原本上没有此文字。裁判文书若有个别涂改,应加盖校对章。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