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文书用途:
本样式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控告缺乏罪证,法院又搜集不到必要的证据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自诉人又不愿撤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自诉时使用。
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8
×××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驳回自诉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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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说明:
1、本裁定书适用于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自诉案件时,应作如下变动:
(1)将标题中的“刑事裁定书”改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在当事人称谓、控辩主张和驳回自诉理由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
2、制作本裁定书首部时,注意参考一审自诉案件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应用说明的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