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在异地强制执行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果断处置案外人阻挠执行的突发情况,在双鸭山市集贤县成功将一辆价值几十余万元的轿车强制扣回本院。
法院在执行此案中,查证被执行人裴某某名下有大众牌辉腾轿车一辆,经院领导批准,执行局干警奔赴双鸭山市集贤县。
发现该车辆在一小区内停放,经过一夜的蹲守,在第二天上午9时,该车辆被两人开走,执行干警跟踪确认车辆后,将该车拦停。车辆被拦停后,执行干警发现驾驶该车的为案外人马某。干警们对马某送达了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和裁定书,并对其告知,如对扣押有异议,可到北林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马某看过裁定后同意将车辆交给执行局干警。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谁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执行干警驾车驶离集贤县时,案外人马某的父亲带领马某和另外一名男子驾车来到哈同高速收费站,称自己的车辆被抢劫,收费站对此扣押车辆不予放行,并且三个人站在扣押车辆前面,不让开走。
在沟通过程中,案外人马某及其父亲无理取闹,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态度蛮横,并一直在拨打电话,欲纠集亲属和社会闲散人员来到执行现场。为避免事态升级,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执行干警当机立断,当即控制住马某和马某的父亲,并让车辆迅速离开。
经调查,马某的父亲是双鸭山市集贤县农村信用社主任。经区法院领导研究,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的处罚。
本案中,马某和马某的父亲为案外人,运用不正当手段阻碍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对法律权威的挑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惩戒,甚至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