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攻坚】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对拒执老赖判处刑罚
2004年,孙利以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养殖海参为由向刘某借款人民币33万元,并约定于2005年年底一次性归还。除在2009年11月给付刘某一万元后,其余欠款推脱搪塞拒绝偿还,刘某隧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孙利偿还欠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孙利分四次偿还刘某本金及利息合计45万元。调解生效后,孙利未按调解书约定给付欠款,刘某向北林区法院申请执行。
区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孙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孙利在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开发区的财产及经济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孙利在临港工业区银窝乡马驼子村有孙利育苗室和26亩参圈。参苗近4千斤,有一台本田汽车,并在中国银行大连长兴岛支行有经济往来。经过办案人员沟通协商,孙利承诺将参苗卖出后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人民币,如果给付不上则用住房抵偿。当办案人员再去大连长兴岛执行时,发现其参圈养殖的参苗已经全部变卖、参圈也转租他人。孙利下落不明。
区法院研究认为,孙利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2017年6月7日,孙利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17年9月12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孙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利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将应付的欠款给付18万,其余分期给付,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于2017年12月5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孙利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