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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对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绝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8-01-29 11:20:27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当男女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返还彩礼的问题就会应运而生。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2011年12月,方某去史某家中过彩礼十万元,经双方家长同意,定于2012年1月成亲,之后两人在未经政府登记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同居,六个月后,史某与方某分手。因婚约财产纠纷,原告方某将被告史某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史某返还原告方某彩礼款,被告未履行义务。

2018年1月18日早6点,区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奔赴被执行人史某家中,对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后果,但被执行人史某某拒不配合执行干警的工作,同为被执行人的史某父母态度蛮横,并推搡执行干警。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某和其父母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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