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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发布时间:2011-11-01 09:58:15


 诉讼常识

      一、民商事案件的起诉
    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商事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商事起诉。
    提起民商事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原告在提出起诉时,要准备好诉状,即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①、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③、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起诉状还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二、应诉和答辩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 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己的答辩状。
   (二) 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三) 被告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四) 有反诉请求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五) 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
辖异议申请。
   (六) 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己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
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地域管辖
    1、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举证责任、证据、鉴定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人民法院裁决是非,依据的就是证据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赢“官司”,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证据,一切靠证据说话。
    证据种类
    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证据应在法庭出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专门问题需要专门机构作鉴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的收集要合法
    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法律不予承认,所以也起不到证据的作用。
    七、诉讼保全
    什么是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要由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提出)。
    诉讼保全的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八、诉前保全与限期起诉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申请诉前保全有两个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九、诉讼代理
    所谓诉讼代理,即请人帮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识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务繁忙,抽不出时间参加庭审,所以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以解决类似的问题。
    什么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需要办理的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特别授权的事项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出再审申请等。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十一、执行程序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何时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十二、上诉与申请再审
    上诉
    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叫上诉。应注意的是:①、上诉应在十五日内提出。②、上诉人需要预交上诉费。③、上诉状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之后再由该院转上级法院。
    申请再审
    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要求。
    注意: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提出申请再审。②、提出再审申请要写好再审申请书,并附上有关法律文书副本,交有关人民法院。③、要注意诉讼时效,即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十三、三类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程序
   (一)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两种情况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 哪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申请
    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所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 需要办什么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及有关资料。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交纳申请费。
    十四、强制措施
    在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依法对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
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三)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四)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诉讼风险提示
    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被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被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的起诉和上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保全财产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不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六、诉讼举证须知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5、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法院可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6、在收到本通知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法院申请认可。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法院认可,或法院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7、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8、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9、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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