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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北林法院为一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1.2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18 15:36:46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在开展法治建设年和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中,积极为当地企业保驾护航,为一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1.2万元。

原告绥化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穆棱市八面通镇人)于2016年8月6日签订《锅炉产品购销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CSZL7.0-75/55-AII(10吨)相变换热式热水锅炉一台,其中锅炉主机、带减速机、仪表阀门的价格为35万元、除渣机的价格为1.2万元、高配置外包差价的价格为5 000元,上述物品合计价格36.7万 元。被告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原告公司于同日将被告订购的上述货物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穆棱市兴河供热有限公司,原告公司垫付运费1.05万元。被告指派工作人员接收货物并在装箱清单的签收人处签字。2016年8月25日,原告公司提供的锅炉经穆棱市兴河供热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同日,被告将价值1.2 万元的除渣机返还给原告公司。被告尚欠原告公司的货款15.5万元及运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讼到北林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运费及违约金,合计26.7万元。被告彭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递交答辩状。

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绥化市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15.5万元、运费1.05万元、违约金4.65万元,合计21.2万元。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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