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举行发放执行案件救助金现场会,为熊某等7人一次性发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救助金79.5万元。
2016年4月30日21时徐,熊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同方向前方停在路边的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 熊某双目失明2级伤残,颅脑损伤10级伤残。绥化市公安交警北林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在北林法院审理过程中,孙某于2016年11月21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北林法院依法追加孙某的妻子侯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判决候某赔偿熊某4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候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熊某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家境窘迫,并向北林法院提出救助申请。北林法院根据《黑龙江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相关条款的规定,报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对熊某救助13.5万元,其他6名符合救助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即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的殷某妻子李某、周某的妻子王某等救助66万元。
在救助金发放仪式现场,殷某妻子李某激动地说:我丈夫去世后,家里有2个身体多病的70多岁老人和2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全靠扶贫工作组帮助,才能生活下去。感谢政府、感谢省高级人民法院、感谢北林法院对我们的法律资助,解了我们生活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