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清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清涛与父亲在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经营鱼池,侯春义负责给其送鱼饲料,张清涛先后拖欠鱼饲料款合计114 800.00元,张清涛给侯春义出具了欠条,经侯春义多次索要未给付。2014年,侯春义将张清涛起诉至法院。2014年7月16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张清涛偿还侯春义鱼饲料款114 800.00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清涛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同年11月22日,侯春义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当日立案,依法向张清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张清涛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擅自于2015年1月19日将自有的430亩鱼池(对价款每年12万余元)转包给平某某经营十年。将鱼池转包后其外出打工。2016年5月1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以张清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12月10日,张清涛与侯春义自行达成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侯春义欠款本金利息合计149 042.00元,并取得了侯春义的谅解。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清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