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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之五

发布时间:2019-03-28 14:56:18




一直以来,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效益滑坡,有些公司为了缩减开支,便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员工。那么,这些公司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劳动法了吗?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2009年5月郑某(女)与绥化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郑某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会计职务。从2009年5月-2017年5月,双方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郑某被任命为该公司的财务经理,此后郑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协商确定劳动报酬时被公司无理拒绝,该公司又以郑某不能胜任财务岗位为由,于2018年2月通知郑某并欲强行调离郑某的财务岗位,郑某未同意,因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18年3月,公司以违反财务原则、违反公司制度等对郑某做出了开除处理。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是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77814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区法院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被告公司并没有提供作出开除郑某决定的证据,被告出示带有原告签字的公司管理制度,并没有举证证明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原告违反了被告财务纪律或管理制度,应当经三次警告而无改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审理中,被告没有提供其对原告作出警告的证据。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自行编制理由作出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给付赔偿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郑某赔偿金77814元。由于被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郑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公司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如果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会将实行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得知这一系列后果后,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主动找到郑某,给付赔偿金77814元,并对其表示深深地歉意。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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