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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二十二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9-05-28 10:36:48




5月27日上午9时,随着审判长敲下法槌,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对沙某宝、胡某锋等14名被告人和翟某盟、李某龙等8名被告人两起涉恶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2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锋、沙某宝、白某恩、佟某鹏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团伙,以暴力等手段,有分有合地在绥化市北林区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了公共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胡某锋、沙某宝、白某恩、佟某鹏共同实施了一起聚众斗殴犯罪、一起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一起违法事件。沙某宝、白某恩、佟某鹏共同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胡某锋、白某恩、佟某鹏共同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锋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被告人沙某宝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被告人白某恩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佟某鹏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协助组织卖淫。该违法犯罪团伙为恶势力,应予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沙某宝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锋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某恩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佟某鹏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斗殴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甜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宇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乔某吉犯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吴某楠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姜某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翟某盟与被害人郑某因索事发生争吵,便纠集被告人李某龙、左某、李某宝、娄某、赵某、杨某、赵某某等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翟某盟、左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属恶势力,应依法严惩。被告人娄某、李某宝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娄某投案自首。依法判决被告人翟某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左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李某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

 这次集中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二次集中宣判,彰显了北林区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群众最为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有黑必扫、有恶必除,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打造平安北林的决心。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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