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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金某等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06 16:40:27






8月6日上午9时,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等九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金某等九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成员较为固定的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绥化市北林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被告人金某、张某琦、李某明、王某清、李某龙、赵某、杨某文、李某成在被告人李某明的纠集下,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八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明系主犯。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王某清、李某龙、杨某文、李某成系从犯。

被告人金某、张某琦、王某指使并参与有偿讨债,在讨债过程中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的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琦、王某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琦、赵某受被告人金某的指使,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属违法事件。

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金某宣告缓刑部分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李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某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李某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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