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申请人王某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洁、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法官穷尽措施,为其讨回回迁房款及赔偿款共70余万元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3年8月,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签订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约定拆除王某109.03平方米房屋,房产公司为王某回迁某小区商服60平方米和住宅76.61平方米两处房屋。2015年1月,房产公司只交付给王某住宅,不交付商服,王某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于2015年4月办理了住宅的入户手续,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应当在交付住宅的同时交付商服楼,其不交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018年4月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给付商服楼,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公司已经将原应回迁给王某的房屋出售他人并已入住,王某要求交付房屋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要求房产公司按销售商服价格8500元/平方米给付房款51万元,以及影响了王某对补偿资金的支配和使用的赔偿费。
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区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流动资金很大,不定时有资金转入,2019年2月,执行法官在进行网络查控的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的账户上余额有20万余元,便立即冻结了该账户。执行法官分头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提供多种方案供双方权衡,分析各自的利弊。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耐心调解,最终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把回迁款以及赔偿金给付申请人王某,案件圆满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