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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法院】 通过朋友去借钱 到期不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9-11-06 16:30:13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焦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2.1万元。

    李某与焦某通过案外人于某介绍相识。2017年8月,于某称焦某急需用钱,找到李某,从李某处借款3万元,并承诺给付利息,当时于某未给李某出具欠条。后李某多次找于某让焦某出具借据。同年10月19日,于某领着焦某在李某朋友苗某私家车上,焦某给李某出具了抵押合同一张,约定焦某将位于绥化市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用于给李某抵押借款,借款本金为3万元,利息为6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12月19日还款,如到期不还款,房屋由李某处理。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焦某索要借款,焦某于去年春节前偿还给李某1.5万元,尚欠李某借款本息2.1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焦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起诉要求被告焦某偿还借款本息2.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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