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
文书用途: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究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决定终止审理时使用。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1
×××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终止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或者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究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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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说明:
1、本样式适用于自诉案件时,应当将“公诉机关”改写为“自诉人”;将“×××人民检察院”改写为“自诉人×××”;将“向本院提起公诉”改写为“向本院提起控诉”。
2、本样式系按一人一案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死亡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裁定结果应表述为:“对被告人×××终止审理。”
3、本裁定书的案号应当根据不同审级确定。被告人已死亡的,本裁定书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