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垫付的取暖费及滞纳金4369元。
去年9月21日,王某经绥化某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以34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坐落于绥化市区某小区住宅。王某、李某及中介三方于当日共同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一份,约定房屋总价款345000元,王某支付定金2000元,同时约定王某交付首付款后,李某交房并负责交房前所有陈欠费用。该合同一式三份,王某、李某均在合同中签字按手印,该中介在合同中盖章。合同签订后,王某交付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交房,同时中介将定金返还李某。
去年12月2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2017年10月至去年4月取暖费为由,要求王某交付取暖费3217元并支付滞纳金1152元,共计4369元。王某垫付此款后要求李某返还,李某拒绝,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于2017年1月购买该房,去年9月将该房售给原告王某。被告承认曾于2017年交纳过取暖费,且居住期间仅交纳过一次取暖费,被告应依双方约定承担该陈欠取暖费,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垫付的2017年10月至去年4月间的取暖费及滞纳金43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