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去年12月4日17时许,在北林区新华街铁路二院门前,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公公王某的小型客车由西向东左转弯掉头行驶时,与由东向西的北林区居民卢某骑行的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路过现场的北林区居民张某打电话报警,刘某打120急救,并和急救车一起去医院,在绥化市第一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卢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卢某符合生前机动车案现场中头面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及家属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案并抢救伤者,在医院等候交警部门处理,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