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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规避抚养费 儿子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11-26 15:54:54



未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而起诉的案件屡见不鲜 ,但未婚同居所生的孩子,父母分居后需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9年,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生育一名男孩。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在2018年2月,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陈某归申请执行人任某抚养,被执行人陈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每年3月1日前先给付5000元,剩余5000元在每年8月1日前给付),后因任某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某,故将陈某诉至法院,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非婚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陈某应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去被执行人陈某家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陈某置之不理,规避不见。经网络查控,执行干警发现陈某账户中有足够余额,随即将其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账户被冻结的陈某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质问为何将其账户进行冻结,随即办案法官再次将被执行人陈某传唤至区法院,对其进行耐心劝解:父母分开,现在又为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这无疑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孩子还小,心灵受到伤害会造成一辈子的阴影,作为父母的要理性沟通解决问题。经过执行干警苦口婆心的劝导下,陈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认识到自己与前女友的矛盾而不给孩子抚养费,也是对孩子的严重不负责。最终,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人任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给付了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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