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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院内被班车轧伤,能否要求班车所属公司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17 10:15:49


    问:

    我的朋友赵某系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职工。2016年12月,赵某在其单位院内班车点候车时,由于乘车人员拥挤,赵某被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轧伤右腿。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52天,花费各项费用共计约9万元。轧伤赵某的客车所属的某客运公司与赵某所在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了职工通勤乘车协议,约定由某客运公司提供通勤用车,用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的每日通勤,班车的始发站与终点站均系医疗器械公司的院内。想问的是,我的朋友赵某能否要求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被单位认定为工伤,还能向客运公司主张赔偿吗?

    答:

    赵某在单位的院内乘车受伤,并不构成交通事故,所以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即我国《侵权责任法》与《民法总则》中的相应规定来处理,某客运公司应当对其经济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赵某在人群的拥挤中受伤,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自身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虽然该客运公司与赵某所在的医疗器械公司签订了职工通勤协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客运公司与医疗器械公司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赵某,客运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

    另外,工伤与侵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被所在的单位认定为工伤,也有权利向对其造成损害的某客运公司主张赔偿,某客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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