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两次服刑,出狱不久又开始盗窃。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盗窃案。
3月12日14时30分,刘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华辰胡同将朱某停放的银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某家属楼西侧胡同内发现被盗电动车,并由朱某取回。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000元。3月15日15时许,刘某在世纪华辰西侧胡同内将田某停放的蓝色众泰车左前侧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一部佳能650D型相机、一条劲霸牌腰带、两条运动裤、两件半袖衣服、一双运动鞋、一条牛仔裤。后刘某将被盗物品全部丢弃。5月8日15时许,刘某在某歌厅门前,将陈某停放的红色大派牌电动四轮车盗走,车上有一台特美声牌音响、一条泰迪犬、一条萨摩犬、一条蝴蝶犬。当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某歌厅门前发现被盗电动车及车内的两条犬,并由陈某直接取回。后公安机关依法在刘某处扣押被盗的音响一个,黑色泰迪犬一只,并返还给陈某。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5000元。2019年5月1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