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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主动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9-12-25 16:23:43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某第一时间报警,并抢救伤者,获得轻判。

2019年5月22日17时许,赵某驾驶一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绥化市嘉林公路852公里加875.5米处,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倪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倪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倪某经绥化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2 19时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倪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并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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