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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盗窃所得手机 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1-07 15:46:58


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仍然收购,被告人张某用冒险换来的是刑期和罚金。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将这起案件审理完毕。

被告人张某于20188月至9月间,在明知伊春市翠峦区居民纪某的手机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从纪某处收购手机。经绥化市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从纪某手中收购8部手机总价值5550元。返还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2018928日,张某被抓获到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8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将剩余收购的赃物上缴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已返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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