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夫妻二人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因其家保姆为此笔借款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沈某某系邢某某、王某家保姆。2017年5月30日,邢某某以种植水稻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50000元,由被告沈某某担保,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2分,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借款逾期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50000元及按月利2分计算至给付完毕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邢某某向原告借款及被告沈某某对借款进行担保的事实。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被告邢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在农场种植水稻,且向原告借款用于种植水稻,故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邢某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沈某某为此笔借款担保,应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邢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