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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退出合伙食品厂 索要投资款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0-01-15 16:22:07


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不仅要建立共识,相互信任,还要遵守合伙协议约定。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其中一方退出合伙,要求返还投资款,另一方却迟迟不返还。

201212月,原告任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毕某某相识,双方约定合伙经营食品厂。由原告投入资金100000元,同时负责生产技术,被告投入设备并负责销售。双方口头约定利润两人平均分配,未约定亏损的承担。双方于2013330日开始共同经营,在经营了6个月后,即2013930日原告要求撤回资金退出合伙,被告口头同意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510月返还原告5000元,余款再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9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毕某某合伙经营食品厂的事实,双方均已自认,且合伙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伙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提出退伙,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原、被告合伙关系已于2013930日解除。原告举示的自2018112日起至201914日止与被告的录音资料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均可证实,原、被告双方曾就该投资款的返还数额及返还时间多次协商,被告夫妇均对该事实知情,且均未对原告主张的100000元数额予以否认,同意予以返还,但一直未明确具体给付时间。上述事实可证实原告退伙时确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0000元的事实。上述款项被告于2015年曾返还原告5000元,原、被告对上述金额均予认可,故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95000元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毕某某返还原告任某某合伙投资款9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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