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处在困境的时候希望有人能帮一下,绥化市北林区的徐某某在做生意急需资金的关头就有这样的朋友出手相帮。因徐某某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办理贷款,朋友刘某某以个人名义贷款、借款并透支银行卡帮其渡难关,而徐某某却再一次失信,未按约定偿还从刘某某处借到的款项。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刘某某、被告徐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徐某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且因被列为失信人员无法办理贷款,故与原告刘某某协商,以原告刘某某名义于2017年7月2日在绥化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4565元(实际借款90000余元)、2017年8月23日在某银行借款50000元、2018年9月2日在朱某某处借款30000元,并于2018年4月用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透支5800元,原告将上述钱款转借给被告。被告借得上述款项后只偿还了绥化某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借款本息,再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将上述借款偿还完毕,被告于2020年4月12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金额为173767.99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没有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返还原告刘某某本金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173767.99元,逾期未还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