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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法院】男子专门盗窃保健品 被判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8-10 09:39:51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盗窃成人保健品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122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王某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用事前备好的螺丝刀将货柜柜门撬开,盗窃成人保健品一个,经估价鉴定价值35元。20191026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在王某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盗窃成人保健品一个,经估价鉴定价值55元。2019127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在王某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盗窃成人保健品一个,经估价鉴定价值55元。2019127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在绥化市北林区李某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盗窃成人保健品两个,经估价鉴定价值468元。20191220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来到绥化市北林区李某经营的无人售货保健品店内实施盗窃,因未将装有保健品的箱柜撬开,未窃取到柜内保健品,后自行离开。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实施盗窃5起,盗窃保健品价值613元。201912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的第五起盗窃,系未遂;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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