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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林法院】买车缺钱找朋友帮忙 到期不还被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14 09:50:29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佟某念朋友情份,只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借款本金,不要求给付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份,因被告王某购买车辆急需资金向原告佟某借款。2019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1.5分,于2020年2月5日归还此笔借款。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因被告王某为原告佟某出具借据后至今未给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佟某诉至法院,不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只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在原告佟某向被告王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佟某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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