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窜至网吧、洗衣店趁人不备盗窃作案七起,其中,一个月内作案四起,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郑某盗窃一案。
2016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一网吧二楼处,趁被害人侯某熟睡之机,将侯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手包内35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2016年8月22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一网咖二楼处,趁被害人徐某熟睡之机,将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后郑某销赃得款1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2019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绥化市北林区嘉美小区附近一洗衣店内,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某放在吧台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后郑某销赃得款40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5月1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绥化市北林区粉米新村附近一网吧内将被害人侯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P20手机盗走,后郑某销赃得款14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9年5月9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红星街一网咖内,将被害人李某放在电脑桌上的OPPO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丢弃。
2019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窜至绥化市北林区北五东路某网吧内,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X手机盗走,后郑某销赃得款1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9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绥化市北林区物资城一干洗店内,将被害人高某放在熨烫台上的OPPO牌R11S手机盗走,后郑某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综上,被告人郑某共实施盗窃七起,盗窃金额为3750元。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并责令被告人郑某依法退赔被害人侯某350元、徐某500元、刘某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