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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园受疫情影响不再继续营业, 预收的费用给退还吗?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发布时间:2020-12-02 14:54:43


2019年12月1日,原告黄某某在被告绥化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设幼儿园绥化分园开始上学至2019年12月20日。试园费500元已交纳。2019年12月16日,原告黄某某父亲黄某在该幼儿园吧台用微信扫码方式向绥化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设幼儿园绥化分园支付了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学费9800元。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一份收据,入账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被告公司在收据中加盖公章,幼教部负责人郭某亦在收据中签字。

2020年春节后,因疫情影响,被告绥化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设幼儿园至今未开园,原告监护人黄某陈述被告公司在家长群里通知该幼儿园不能再继续营业,被告公司负责管理人员韩某表示园长收完园费未往公司上报,所以不能退还原告园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学费9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黄某某在被告绥化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设幼儿园就读,且交纳学费,被告亦为原告出具收据,故双方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疫情原因被告于2020年2月未按时开园,且被告亦明确告知原告已不能正常营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学费9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绥化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学费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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