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0日,田某与韩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2万元的价格将与其丈夫王某共有的位于绥化市北林区某小区一处面积为83平方米的楼房卖给田某,首付19万元,剩余23万元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买方不买定金不退,卖方不卖双倍返还定金,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违约金5000元。田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韩某给田某出具定金收据一份,定金收据中亦注明“如不买,定金不退,如不卖,定金双倍返还”,韩某在收款人处签字,并写明“代王某收定金”。8月12日,韩某找到田某称其丈夫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田某定金2万元。田某认为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故田某诉至法院。庭审中,田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韩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韩某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具有处置权,原告田某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韩某支付了定金,被告韩某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被告韩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违约,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田某诉请有理,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