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以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规范对涉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又要依法判处被告人经济赔偿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通过当庭宣判的方式,公开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依法打击涉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为加强北林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与恢复,推进美丽北林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2020年12月10日上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藏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臧某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五一村九组屯西头树林内张挂“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64只(死体)。2019年11月28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发现臧某利用粘网猎捕野生鸟类,举报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该局将被告人臧某抓获,现场查获其用于猎捕的工具粘网及鸟笼,已死亡的野生鸟类64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臧某猎捕鸟类48只为雀形目白腰朱顶雀或极北朱顶雀,8只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2只为雀形目雀科北朱雀,2只为雀形目伯劳科红尾伯劳,其余4只无法确认具体物种。白腰朱顶雀、极北朱顶雀、麻雀、北朱雀和红尾伯劳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绥化市北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标的总价格为18000元。
北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非法狩猎白腰朱顶雀等野生鸟类,影响北林区鸟类的休养繁殖,给北林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北林区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臧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粘网及鸟笼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48只白腰朱顶雀或极北朱顶雀、8只麻雀、2只北朱雀和2只红尾伯劳(均为死体)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臧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8000元,上缴国库,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被告人臧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缴纳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