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经多方寻找,借款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担保人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8年12月17日,兰某经高某担保在朱某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3分,2019年1月17日还款,兰某与高某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高某在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朱某多次索要,兰某下落不明,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高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为案外人兰某担保在原告朱某处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到期没能偿还,原告因被告系连带责任担保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因其是在2020年8月20日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利率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欠款全部还清时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