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房屋、有车辆、有存款,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周密细致调查取证,将被执行人杨某恶意规避执行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慑于法律的强大威力,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3月11日,为表示感谢,申请执行人姜某给执行人员送来一面锦旗。
原告姜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69,195.94元。原告姜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9年4月1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以无给付能力为由拒不执行,后因虚假报告财产于2019年4月11日被行政拘留15日。被执行人杨某随后外出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执行陷入僵局。
针对这一情况,执行人员认真研究执行对策,确定执行思路,决定在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打开突破口,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并先后到银行、车辆管理所、烟草公司、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吉林省长春市、巴彦县兴隆镇等地进行周密细致调查取证。查明,杨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存在从银行支出存款、收回欠款及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恶意规避给付义务的行为。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杨某在被通缉到案后,慑于法律的强大威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49,000元。被执行人承认了错误,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至此,此案得到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