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双方常常无法达成一致,令当事人苦不堪言。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交通人民法庭为减轻当事人奔波之苦,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调解,切实为当事人做了一件实事。
2019年10月2日18时,原告刘某波乘坐原告刘某江驾驶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哈伊公路178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前方被告马某停放在道路东侧未设置警示标志头北尾南的农用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二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刘某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波无责任。二原告受伤后入绥化市第一医院诊治,后原告刘某波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经查,被告马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二原告与三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江、刘某波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原告刘某波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予以冲抵,余款112000元,于2021年4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江、刘某波。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江、刘某波各项损失合计210600元,于2021年4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江、刘某波。这起纠结了一年之久的纠纷经过法官调解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