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宝山人民法庭调解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两起案件当事人都住在同一个村子,法庭考虑到当事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便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
邵某、曲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分别于2012年在张某处借款5万元、于2018年在郭某处借款169000元用于做生意,但均赔了钱。约定还款到期后,张某、郭某经多次索要,邵某、曲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
法庭确定对这两起案件进行调解后,人民调解员用了近5个小时的时间,终于促成两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
一、张某与邵某、曲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邵某、曲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于2022年2月1日前返还25000元,于2023年2月1日前返还剩余本金25000元。如邵某、曲某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向张某返还借款,则自二人违约之日起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1.2分自2018年2月11 起至全部本金返还完毕时止支付利息。
二、郭某与邵某、曲某自愿达成协议如下:邵某、曲某向郭某返还借款本金 169000元,此款于2021年6月15日前返还10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返还20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返还30000元;于2024年1月1日前返还30000元;于2025年1月1日前返还30000元;于2026年1月1日前返还30000元;于2027年1月1日前返还19000 元。如邵某、曲某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向郭某返还借款,则自二人违约之日起接照尚欠的借款本金、月利率1.2分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且郭某可以自申请人邵某、曲某违约之日起要求其一次性返还剩余全部剩余借款。
在调解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宝山人民法庭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旨,采取人性化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既保证了张某、郭某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借款人邵某、曲某的还款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