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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暨党史教育 我为群众办实事】 女儿起诉父亲要抚养费 法官庭中调解维护亲情

发布时间:2021-05-13 10:23:29


5月10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过程中,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原告卜某某母亲吕某与被告卜某于2013320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3820 日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合,于2016412 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抚养费一年1万元由男方负责。但是自2016 年至今已有六年,被告从未给付女儿的抚养费。原告卜某某于 2014 年患有癫痫病,至今未痊愈,母亲吕某每年都要为女儿支付治病的费用,造成生活极为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六年的抚养费60000元,并且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0万元,直到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一庭法官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承诺,从亲情角度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给付抚养协议如下:一、被告于2021510日给付吕某3万元,于202112月份给付2万元。二、自20221月起,被告每年支付1万元,至原告满18周岁。这一诉讼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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