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宝山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促使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声誉。
2020年6月29日,某装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某科技公司办公楼地下车库约1667.6平方米地坪漆工程,由某装饰公司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开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30%预约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到8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95%工程款,剩余5%作为保质金,保质期为2年。某装饰公司施工完毕后,向某科技公司申请付款并且提供了全额发票,但某科技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付工程款。故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53152.4元及相应违约金。
宝山人民法庭为了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利益,决定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调解过程中,某装饰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而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装饰公司施工的地坪漆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已经全部铲除重做,以此为由少付或不付工程款。
由于某科技公司已将地坪漆铲除,关于地坪漆是否合格的问题很难认定,这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宝山人民法庭采取多方联动机制,通过当地管委会的协调,几经周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某装饰公司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部分工程款。双方签了调解协议书:一、终止某装饰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二、某科技公司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 120000元(含税),此款于2021年6月11 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三、如某科技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日期内给付,则自违约之日起向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53152.4元及相应违约金。
自“我为群从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宝山人民法庭立足辖区企业需求,多措并举,扎实解决企业的法律诉求,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效调解,就是为企业办实事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