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宝山人民法庭调解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尽管这起案件货款数额较大,但是通过人民调解员用心调解,问题得到一次性解决,受到双方当事人好评。
2019年12月20日,哈尔滨某贸易公司与黑龙江某绿色果蔬公司签订了玉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哈尔滨某贸易公司一年共采购850万棒玉米,货款结算按照每个月30号到次月一日。2020年5月4日,公司股东朱某、包某、吴某、吴某某、杨某签订补充合同,为保证此合同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每日支付尚欠货款5%的滞纳金。直至2021年4月20日,哈尔滨某贸易公司共拖欠黑龙江某绿色果蔬公司货款465 704.8元(已将某贸易公司交纳的订金150000元扣除)。此款经黑龙江某绿色果蔬公司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哈尔滨某贸易公司及股东支付拖欠的货款、滞纳金、包装及耗材费用等合计60余万元。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人民调解员抓住有利契机对双方进行调解,黑龙江某绿色果蔬公司同意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同意由杨某一人承担支付货款的全部责任。经过调解沟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杨某向申请人黑龙江某绿色果蔬公司支付货款465704.8元,此款于2021年6月23日支付200000元,于2021年9月21日支付265704.8元。二、如被申请人杨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则自被申请人违约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并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尚欠的货款本金的数额、月利率1.28分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此次调解人民调解员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既缓解了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货款的压力,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成效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