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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为民 妥善解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7:34


    近日,北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那守信妥善处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将司法为民理念践行于具体案件审理中,用心、用情、用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温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李某原系夫妻,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现原告以至今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无力抚养孩子,由被告抚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虽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归原告抚养,但2018年12月初,由于原告父亲做低保复查,将孩子送到被告处后始终没有接回,孩子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现被告母亲患病不能负重,帮助被告带孩子亦有困难。所以要求婚生子由原告带回,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本院审理查明,二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但自2018年12月初至今,婚生子一直在被告处生活,被告因工作关系经常上夜班,婚生子由被告母亲抚养照顾。另查明,原告父母离异,母亲再婚,父亲患病,原告祖孙三人寄居在祖父所有的约60平米住房内。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居住环境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但至今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孩子。考虑到原告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原、被告知子随被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本案中,原告独自抚养孩子确有困难,法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得该案纠纷顺利化解,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诠释了人民法官的为民情怀。

 

 

 

责任编辑: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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