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摘要: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经过协商后,由王某出资1,310,000元,姜某出资3,600,000元,共同设立以“再生物资再利用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指定由姜某作为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姜某在登记时未按照约定将王某登记为股东,而是与案外人王某某共同登记设立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某知道后多次要求姜某将其列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股东,但姜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并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310,000元,并支付违约损失2万余元。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在西宁,因疫情原因一直不能来绥参加诉讼,且该案件较为复杂不能进行云审开庭,疫情结束后,城关人民法庭法官立即安排开庭事宜,以普通程序开庭长达8小时左右,在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法官 “以法服人、以情动人、以德育人”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因原告委托代理人路途遥远,第二天就是节假日,办案法官利用休息时间制作法律文书,并发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此案的审理,本着帮当事人更好、更快、更高质解决问题的原则,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警醒大众在签订合同时要以诚为本,严格把关合同相关事项,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更体现了北林区人民法院时刻秉承着 “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解民忧、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