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定金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
案件起因是双方当事人因口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某品牌小汽车一辆,达成协议后,原告将定金2万元转入被告微信内,后因车辆过户原因,被告并未交付汽车,原告索要已交定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欠车首付款人民币¥20,000.00 元整,大写贰万元整,约定归还日期为 2022年4月7日”。因被告迟迟不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就此欠条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微信转账记录加以证实,但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中写明“欠原告车首付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无法认定案涉借款的性质为定金,因此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此案审理,本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后的定金合同中,应写明“定金”字样,以防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