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成功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损失六万余元。
案情回顾
据了解,被执行人邓某曾是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以出差名义向申请人公司借款数笔合计八万余元,离职后尚有六万余元未核销,亦未向申请人公司返还。经多次索要未果,申请人公司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后因被执行人始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遂申请人公司又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邓某在取得不当得利后始终下落不明,逃避责任,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亦未到庭。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邓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充分调查,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中仅有零星存款,也没有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案件陷入僵局。
春节刚过,申请执行人公司称发现被执行人邓某的行踪,执行法官向执行局长汇报后,第一时间带领执行小组赶到指定位置,果然找到回家探亲的邓某。执行法官向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并释法明理告知其逃避履行义务的后果,重重压力之下,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当即全额返还其不当得利,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灵活运用执行手段,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对于涉企纠纷,坚持多元化解,加强沟通协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区域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官提醒:要倡导行为人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善意得利人合法权益,促使行为人遵守诚信原则,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