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原告段某与被告刘某系在网络上相识,并于2021年3月20日达成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为段某提供培训服务。刘某出具了香港某学历提升机构的组织机构图片,自称得到香港某学历提升机构的授权在大陆开展培训业务。按刘某要求段某向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汇入培训费31500元。此款汇入后,虽经段某不断催促,刘某在一年之内迟迟不进行培训,以各种理由推拖搪塞,段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带有欺诈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返还31500元,并支付同期利息,按1.2分计算。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刘某到庭应诉。刘某到庭后,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辩称自己收到31500元,已全部交给香港某学历提升机构。面对刘某的陈述,法官告之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香港某学历提升机构的组织代码及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还让其提供香港机构对刘某的授权委托书。这一系列举证义务须知向刘某告之后,刘某不再狡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本案顺利审结。
三、案件点评
本案系无效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段某为了急于通过资格考试,寻找培训途径顺利过关的心情急迫,在没有认真考察的情况下,轻信刘某的承诺,向刘某个人的银行账户汇入培训费31500元,刘某以香港某学历提升机构的名义,从事业务招揽,却未使用香港培训机构的账户接收培训费,用个人账户接收此款,显然合同缺乏合理性,存在不规范履约的情形,刘某又不能提供香港机构的资质证明,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收益应原数返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从已经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一以贯之这一原则,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让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增强缔约的防范意识,更好地维护公序良俗,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