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赵某与张某、某电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案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该案件由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案情摘要:张某为案涉电子公司雇员,电子公司为张某在案涉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某日,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绥化市市区内为公司送货时,与横过马路的八旬老人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受伤。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多日,医生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多处受伤,支出医疗费用2万余元。原告受伤前系某药房坐诊医生,平均月工资45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意见:误工期180日。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争议焦点:赵某81岁高龄已领取退休金,误工费应否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供了执业医师证明,证明其具有医生的从业资格,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其银行卡号的工资流水,可证实自2014年开始至发生交通事故时止,某药房每月均向该账户内发放工资,受伤后再未发放工资,故对赵某的误工费损失予以认定。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赵某误工费27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义务。

随着现代科技文化的进步,人们的平均年龄不断上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退休人员返聘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规定,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因受害人年龄而受到限制。
此案的审理,既维护了老年人就业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也体现了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时刻秉承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