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名誉是对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具体地说,良好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每个人一生都处在这种评价之中,良好的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双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具体案情:原告刘某承揽了某路桥建设公司(国有企业)一段建设工程,被告刘某泽于2021年6月7日受聘刘某从事司机运输工作,双方于2021年12月刘某泽解除劳务关系。2022年11月5日刘某接到某建设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电话,得知刘某泽以刘某与某建设公司一副总经理存在亲属关系,且其在刘某经营的公司中享有股份,实名举报刘某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运输工程进行信访;举报后,刘某受到该公司纪检部门多次问询,后经该公司实际调查,举报内容缺乏证据支持,但此时多次问询、检查已经对刘某的公司在外合作造成影响、对刘某造成精神打击。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刘某泽虚构事实,虚假举报,造成恶劣影响,给刘某造成了名誉、精神及身体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公民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对他人名誉进行侵害,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刘某泽上述举报在客观上,有损害刘某名誉的事实。在后果上,因为刘某泽的不实举报,势必造成刘某的心理压力及思想负担,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一种侵害。刘某泽向企业纪检部门投诉、信访、举报上述违法违纪行为,要有充分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证据,那么属于不实举报。以此理由进行信访、举报对刘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刘某要求刘某泽赔礼道歉,应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前述名誉权被侵害人通过法律武器成功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随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敬畏加深,以实名的不实举报手段侵害名誉权的事例正在逐渐减少,以诽谤方式侵害个人名誉权的阵地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上,信息的传播迅速,各类公共平台已成为大众情感交流和娱乐、交际的社交工具,隐匿身份、伪造身份发布不实信息的事例越来越多,被侵害人往往会受到更大的伤害。利用自媒体平台发布相关言论需谨慎,随意侵害他人名誉权,不仅会被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共建共享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