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智能无人机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调解案例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智能无人机喷防作业,远距离遥控操作,不仅能提高喷洒作业安全性和喷洒效率,还能降低劳动力资源成本,但是无人机在喷药过程中也会引发各种祸端。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相邻作物受损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中,通过邀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妥善将矛盾纠纷化解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张三、张四种植的玉米地与被告王五(文中均为化名)耕种的水稻田地相连。2023年6月27日,被告王五雇佣本案的另一名被告王六对王五的水稻进行喷洒灭草农药作业,操作当天因风力较大,导致农药部分吹落至张三、张四的玉米地中。2023年6月30日,张三经过自家玉米地时发现自家的玉米苗和张四的玉米苗出现了禾苗从玉米芯里溃烂、叶片发黄的现象,于是张三找到王五交涉,王五表示他没有责任,应该由无人机机主王六承担责任。张三又找到王六交涉,王六表示可以承担一半责任,但另一半责任应由王五承担。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张三、张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该案当事人系同村村民,双方耕种土地相邻且当事人主张的农作物实际损失不大,如果开庭审理本案,则需要通过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农作物受损与无人机喷洒农药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确定农作物的实际损失数额,这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当事人需要交纳的鉴定费用已经超过其主张的实际损失数额,给双方当事人增加诉累的同时,也达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妥善处理本案,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分歧,承办法官积极邀请村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一同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争议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针对双方的争议,承办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与村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人员共同从时间、金钱成本及邻里关系进行劝导,从情理上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在后续的审判工作中,针对此类案件,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将继续把能动司法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各口径,积极联合基层调解组织,充分利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以优质高效的能动司法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