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三争”晋先|诉源治理】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一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3-09-14 10:30:02


简要案情

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被告人高某某购买某开发公司名下商铺后,未按期支付全部欠款,该开发公司将被告人高某某起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开发公司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责令被告人高某某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高某某并未配合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未如实申报其名下企业情况且瞒报其经营收入,为躲避债务将其商场收入转入员工银行卡内,恶意转移名下财产,逃避履行执行义务。该案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2023年7月与开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某开发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本院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性,必须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依法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尊崇法律、诚实守信的表现,如果“耍滑头”或“躲猫猫”,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轻则会让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甚至悬赏,重则会收到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焦玉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