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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诉源治理】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因醉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9-15 10:36:48


为预防和减少醉酒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强公民安全驾驶意识,北林区人民法院现公布一起醉酒类危险驾驶典型案例,望广大驾驶员以案为戒,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AM2L7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中直路与中兴大街交叉路口处时,因紧急刹车导致车辆侧滑,与在道路东南口停车位内停放的王某的黑MU7556号小型普通客车、林某的黑F08766号小型普通客车、王某某1的黑M5T707号出租车、周某某的黑AQ96R2号小型轿车、马某某的黑EHE386号小型轿车,共计五台静止车辆相撞,造成各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逃离现场,约一个小时后又返回现场自首。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先后代赔偿了王某某1、马某某、林某人民币各10 000元,赔偿周某某人民币6 600元,王某某1、马某某、林某、周某某均出具谅解书。202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与王某达成修车协议,王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撞击五辆停放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是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不仅影响到自身安全,而且给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你和你的家人,从现在做起,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文明、安全驾驶,让文明守法出行成为一种习惯。

文章出处: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林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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