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被告人高某宝与好友高某友在饭店饮酒,推杯换盏中,吹嘘过往的种种经历,越说越生气,双方发生口角,高某宝用酒瓶、拳头将高某友殴打致伤。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对高某友伤情鉴定,被鉴定人高某友左侧第4、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级,面部创口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高某宝犯故意伤害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宝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宝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宝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为一时喝多,六旬好友变仇人,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高某宝最终赔钱又获刑,可谓得不偿失。这就提醒广大市民要适度饮酒,量力而行,良好促进感情沟通,以免影响家庭和生活。